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09月23日 08:37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 434号)和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单独编制并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 各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出访经费需求,财政部门结合以前年度预算安排、调整、执行情况和有关政策要求,统筹安排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建立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台账,明确出访团组占经费预算的对应关系,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解决,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说明原因。确需增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市、县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年度出访计划,结合以前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和有关政策要求,统一编制年度出国经费预算,统筹管理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急缓程度合理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占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 ),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财政部门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进行单团审核,出具经费先行审核意见(见附件2)。

   第七条 各单位在办理财政部门经费先行审核后,方可向外事部门履行因公出国报批手续。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各单位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占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菅的直达国际航线,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 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 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任务、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旅程执行,城市间往来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

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 )中注明,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占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占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四章用汇及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用汇管理,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 省级预算部门直接向指定银行提出用汇申请,办理购汇手续。出国人员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申请表》(见附件3),由单位财务部门在省财政厅审定的外汇控制数内,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国团组单团购汇数额。

  (二) 各市及直管县出国人员出国前按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申请表》(见附件3),财政部门根据团组出国经费预算和用汇申请,安排用汇额度。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有外汇结余的,应及时到出国用汇指定银行办理退汇。凡未办理外汇核手续的,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出国费用报手续。

  (一) 省级预算部门自行办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国团组外汇核销。出国人员按要求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核销表》(见附件4),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经费、用汇预算,对外汇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

  (二) 各市及直管县出国团组凭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核钅肖表》(见附件4)及相关报凭证复印件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手续。

第十九条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填报《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单》(见附件5),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各种报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簦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购汇和核销资料(包括用汇、核审核表以及指定银行出具的购汇流水单等)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钅肖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区别管理,其经费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进行额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省属高等学校、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科研院所、下设科研院所的省直部门对所属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进行审核审批,出具经费先行审批意见,自主核定购汇数额,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并在出国人员回国后 15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经费申请表

    3.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申请表

    4.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核销表

            5.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

    6.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上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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